4月24日,财政部网站消息,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,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,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,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,财政部、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,对2010年印发的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,制定了新的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。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,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、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,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;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,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,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。 根据办法,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:(一)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,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。(二)促进优化贸易结构,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,培育以技术、品牌、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。(三)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、对外承包工程、对外劳务合作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。(四)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、关键零部件、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。(五)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、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,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。(六)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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